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再,1,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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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8號
再審被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 3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火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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