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司促,12793,2008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2793號
債 權 人 張正泰
債 務 人 陳江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有約定清償期,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清償日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時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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