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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號
債 務 人 辛○○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債 權 人 癸○○○○○○○○○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丁○○
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之固定收入,此亦有債務人提出之兆豐證券服務證、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足憑。
又經本院職權向債務人任職公司為查詢,查債務人自民國98年1 月至12月止之實領薪資、獎金及各類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22,338 元,此有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函乙紙附卷可稽,是堪認債務人每月所得約68,528元。
三、再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總額為36,583元,其中支出細項含房屋貸款13,000元、餐費5,000 元、水費1,100 元、交通費4,000 元、扶養費10,000元、壽險費1,200 元及稅賦2,283元。
本院經審酌如下事由,認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應限於29,644元內,始屬必要且適當:①債務人個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參酌內政部公布之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應以9,829 元為適當。
②債務人已離婚,其雖陳稱獨自扶養二子(各為84年4 月、88年1 月生),惟夫妻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1115條第3項自明。
經本院職權查調另一扶養義務人林俊良之97年度平均每月收入約10,368元,故債務人應分擔之扶養義務比例約為八分之七。
並經參酌財政部公告98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元(平均每人每月為6,833 元),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扶養費之支出額應以11,958元(即6,833 ×7/8 ×2)為適當。
③債務人以其所有位於斗六市○○路之不動產,為其向第三人台灣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3,960,000 元,債務人陳稱每月需支出房貸還款約13,000元。
抵押權人台灣銀行依本條例第48條第2項後段,雖得於更生程序外行使權利,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惟抵押權人取得優先支配抵押物之交換價值,並不表示於更生程序債務人為保有不動產,可先優惠抵押債權人而無視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
查抵押權人原陳報債權餘額為1,644,426元,若將其列入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平均受償,其債權比例為百分之16.81 《即1,644,426 ÷(1,644,426 +8,140,136 )》,而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所餘46,741元若供含抵押債權在內之債權人平均受償,本院衡量債務人之抵押貸款每期還款金額應予酌留7,857 元為適當。
四、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以每月為一期,第1 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39,000元,債務人並考量其一子於5 年後將成年,即無庸支付該部分扶養費用,爰於第61期起至第96期止,提高還款金額為每期清償45,000元,其清償成數已達債務總金額8,140,136 元之百分之48.65 ,且以債務人每月收入68,528元扣除上開每月必要支出29,644元,所餘38,884元已盡供更生方案之清償,可認債務人亟具更生之誠意。
又本院衡量債務人為證券營業從業人員,其自民國86年即從事證券業務,此觀其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參,以其經歷可資獲取如前揭說明所述較主計處98年每人每月實質平均薪資為優渥之收入。
故本件若不認可更生方案,遽予進入清算程序,債務人勢必不得繼續從事上開職務(參照證券交易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本條例第84條第2項),此不僅不合本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更生之立法意旨,且若迫使年約42歲之債務人重新於職場另覓他職,欲其獲取目前水準之收入以資清償,應屬不易,亦非有利全體債權人。
是該更生方案本院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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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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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應自本裁定確定後翌月1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15日向債權人為清償;以每月為一│
│ 期,第1 期至60期每期清償39,000元,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45,000元,共8 年計96期。 │
│3.債務總金額:8,140,136 元。 │
│4.清償總金額:3,960,000元。 │
│5.清償比例:48.65%。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新臺幣/元)│
├───────────────┬───────┬───────┬───────┬───────┤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1 期至第60期│第61期至第96期│
│ │ │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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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419 │ 0.62% │ 242 │ 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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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70,892 │ 7.01% │ 2,735 │ 3,156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18,056 │ 13.74% │ 5,357 │ 6,181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55,046 │ 5.59% │ 2,180 │ 2,516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3,693 │ 1.64% │ 640 │ 739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22,230 │ 3.96% │ 1,544 │ 1,781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74,030 │ 9.51% │ 3,708 │ 4,279 │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3,169 │ 2.99% │ 1,165 │ 1,344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9,149 │ 2.81% │ 1,098 │ 1,267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04,593 │ 2.51% │ 980 │ 1,131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43,293 │ 7.90% │ 3,082 │ 3,556 │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9,450 │ 1.22% │ 476 │ 550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96,806 │ 3.65% │ 1,422 │ 1,641 │
├───────────────┼───────┼───────┼───────┼───────┤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3,891 │ 3.36% │ 1,312 │ 1,514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3,261 │ 1.27% │ 495 │ 571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2,770 │ 2.25% │ 876 │ 1,010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7,767 │ 1.94% │ 756 │ 872 │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 1,931,621 │ 23.73% │ 9,255 │ 10,678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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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50,000 │ 0.61% │ 239 │ 276 │
├───────────────┼───────┼───────┼───────┼───────┤
│丑○○ │ 300,000 │ 3.69% │ 1,437 │ 1,659 │
├───────────────┼───────┼───────┼───────┼───────┤
│ 合 計 │ 8,140,136 │ 100% │ 39,000 │ 45,000 │
└───────────────┴───────┴───────┴───────┴───────┘
附件二: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
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
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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