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消債更,128,2008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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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甲○○
12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並未依法繳交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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