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消債更,162,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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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債 務 人 甲○○
樓之5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美鳳
附表:
㈠新台幣1,000元。
㈡聲請人自民國97年1 月至7 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㈢孫碧雀及受扶養人94年度至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證明清單。
㈣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㈤投資公司之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目前有無資產。
㈥陳明對他人是否有債權存在,如有,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債權額。
㈦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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