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破,4,200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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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破產管理人 陳益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有關破產後繼續營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繼續維持原有之營業,並將繼續營業所需之必要費用列為破產財團費用。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

破產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萬有公司重整期間仍然繼續營業,目前接受北港紙業公司之委託代工,雙方簽訂之代工合約到97年11月30日才到期,萬有公司宣告破產後如果立即中止代工合約,工廠馬上面臨停工,沒有緩衝期間恐造成員工之騷動及不安,且已接訂單尚有三千公噸沒有生產無法交貨,庫存原料亦有3800餘公噸尚未用完,將會造成公司之損失,即便工廠停工每月仍需給付基本電費、環保、通訊、保險、稅捐以及留守人員之人事費用總計約數百萬元,因此驟然停工損失將會更大。

且停工期間造成機器設備無人操作或保養而價值貶損,對所有債權人、員工及萬有公司本身之權益均有不利之影響。

故破產管理人一致同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讓萬有公司繼續維持營業以減少停工之損失。

爰聲請法院准許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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