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補,105,2008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8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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