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補,59,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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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被 告 丙○○
巷9之

一、原告對被告丙○○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3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合計應繳新臺幣35,176元。

㈡提出正確之訴之聲明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請自行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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