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訴,260,2008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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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60 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7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 元,上訴人僅繳納16,498元,尚不足26,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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