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訴,419,2008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乙○○
戊○○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5,82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欣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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