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7,財管,40,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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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雲林縣台西鄉○○村○ 鄰○○路318 之2 號)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四湖鄉○○村○○鄰○○路59巷40號,於民國96年11月3 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

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前積欠聲請人之本票債務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5萬元、225 萬元,並經本院96年度票字第778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

詎其已於96年11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973 號准予備查在案,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一直無法獲得完全之清償,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繼字第973 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謄本、民事通知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拋棄繼承卷宗查明在案,自堪信為真實。

被繼承人之遺產,目前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且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等情,足認聲請人所為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乃選任甲○○為丙○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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