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俊鋒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 年3月3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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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97年度除字第1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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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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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芳勖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97年1 月30日│117,000元 │0000000 │ │
│ │司法定代理人劉芳昇│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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