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家訴,31,201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寅○○
被 告 巳○○
卯○○
辰○○
未○○
甲○○
午○○
癸○○
丙○○
戊○○
壬○○
丁○○
辛○○
庚○○
己○○
子○○
丑○○○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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