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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各如附件同條次文字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永光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下稱永光國小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98年3 月18日以第5 屆第1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其中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業經貴院以98年度法字第06號裁定准許變更確定在案,唯第14條至第17條則未經聲請及裁定,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永光國小基金會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前經本院於審核98年度法字第06號聲請事件時,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及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以98年9 月16日府教社字第0980118214號函,表示同意核備。
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回覆表示本件章程修正除第9條之修正為不適當外,其餘變更均無不妥,有該檢察署98年10月1 日雲檢家平98民參6 字第26618 號函在本院98年度法字第06號卷可稽。
查聲請人本次聲請,其中第14條至第16條部分,係將舊章程條文第13條至第15條之條次依序予以變更(第13條變更為第14條,第14條變更為第15條,餘類推),條文內容實未變更。
第17條則除條次變更外,文字亦有增訂,唯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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