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法,8,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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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之捐助章程,因私立學校法於民國97年1 月16日全面修訂施行,為因應修訂施行後之私立學校法及教育部之規定,聲請人進行捐助章程之修訂,修訂後復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98年11月2 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80595476號函核定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98年11月2 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80595476號函、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草案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議紀錄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是依前開規定,得聲請法院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者,僅限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財團法人本身並無聲請權。

三、經查,由卷附聲請狀聲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等情,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揚子高級中學,而非以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提出法定格式之書狀,聲請人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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