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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5 號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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