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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2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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