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保險,10,201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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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7日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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