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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崙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於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明其上訴聲明為何,俾利本院裁定第二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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