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土地.
度訴字第556 號)對該和解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駁回繼續審判請求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07,205元(如後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說明:第一審原告甲○○因通行得受之利益,以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504 號土地按起訴當時(96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地價六分之一核定。
計算式:4500×1742.94×1/6=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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