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8,訴,367,2010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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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1,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前揭上訴理由書應記載之方式及內容:⒈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引用卷內訴訟資料者,並記載其內容。
(請以條列方式記載)⒉關於前款理由所據之事實:請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⒊關於前款理由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事實一:
證據:
⑴證人(住:)訊問事項:
⑵書證一
⑶書證二
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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