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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丙 ○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05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6,910 元(債務不履行損害額1,820,610 元,占用房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600,000 元,請求遷讓房屋價額3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原告僅繳納25,057元,尚不足297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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