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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才暘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廣弘皮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弘皮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4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債務人業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者,則請補正暨釋明下列事項:㈠、如債務人廣弘皮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者,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及是否已清算完結?若已聲報者,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
㈡、倘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者,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在公司清算範圍內涉訟者,應以全體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故請更正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然聲請人於民國99年3 月5 日僅補正債務人之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原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餘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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