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林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5 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素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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