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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李樹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 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樹榮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0000 │ │7月22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樹榮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8853 │ │7月02日起 │ │點九八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樹榮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 │ │8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李樹榮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38853 │ │7月02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元 │ │ │ │ │
└──┴───┴─────┴──────┴──────┴───────┘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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