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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許素綢
債 務 人 王文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1,890,900 元、②5,000,000 元,及自①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②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6%、②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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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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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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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7年5月26日 │300,000元 │0000000 │97年5月27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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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4月20日 │227,900元 │0000000 │98年5月6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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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5月30日 │268,000元 │0000000 │98年6月1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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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6月15日 │225,000元 │0000000 │98年6月16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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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7月10日 │420,000元 │0000000 │98年7月11日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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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年7月20日 │450,000元 │0000000 │98年7月21日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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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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