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另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屆滿後起算,3 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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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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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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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4,510元 │0000000 │ │
│1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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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9,072元 │0000000 │ │
│2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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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0月31日 │17,305元 │0000000 │ │
│3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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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6,631元 │0000000 │ │
│4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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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2月31日 │638元 │0000000 │ │
│5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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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復文興業股份有│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7年10月31日 │17,388元 │0000000 │ │
│6 │限公司負責人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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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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