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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即明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5日以98年度司司字第31號裁定准予備查,依法應於6 個月內即99年3 月23日完成清算。
茲因明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至今已逾10年,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甚為曠日廢時,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3 月24日起展延至99年9 月23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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