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消債更,8,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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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8 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紋泙
附表:
㈠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銀行(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陳稱因工作量驟減致收入減少而不足支付協商金額,請提出工作量驟減及收入減少之相關證明文件?毀諾前之收入及毀諾後之收入狀況?及現在職之證明(應註明到職日)、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
㈢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交通工具行照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含配偶彭莉玲)。
㈣彭莉玲、吳碧純、吳典育、吳佩蓁、吳松旻、吳庭宜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3 個月內所申請之財產歸屬清單。
㈤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陳明向京城商業銀行申貸房屋貸款之期間、數額?現存債權?並提出由貸款銀行所出具之貸款餘額證明及由地政事務所出具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坐落於四湖鄉○○村○○街66 號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正本。
㈦聲請前2年(即至99年3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甲○○、配偶彭莉玲、受扶養人吳松旻、吳庭宜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㈨以聲請人甲○○、配偶彭莉玲、受扶養人吳松旻、吳庭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㈩提出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個人信用報告(粉紅色)。
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
聲請人、子女、配偶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
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
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
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
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
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
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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