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簡上,6,201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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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1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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