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宸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賓士車)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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