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5,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