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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86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75,171 元【計算式:5,920 ×826 ×67÷144 =2,275,171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原告僅繳納22,186元,尚不足1,38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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