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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鼎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9 月1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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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99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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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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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屹珽開發有限│彰化銀行│98年8 月25日│233,776元 │0000000 │ │
│ │公司 簡怡文│斗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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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仝 上 │仝 上 │ 仝 上 │176,135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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