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清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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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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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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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韓協佑│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98年9月30日 │69,5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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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正茂│合作金庫銀行林內分行 │98年9月30日 │46,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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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芳益│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98年9月30日 │73,5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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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靄廷│台灣企銀虎尾分行 │98年9月30日 │46,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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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吳國彬│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98年9月30日 │99,80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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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信惠│京城商業銀行崙背分行 │98年9月31日 │108,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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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信惠│京城商業銀行崙背分行 │98年10月31日│216,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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