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甲○○已於民國94年12月17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