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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仁在即登鍠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登鍠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恆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業經本院98年司司字第28號准予清算人就任在案,因稅務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申報完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28號清算展期卷宗查核,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98年3 月20日就任登鍠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前業經本院准許清算展期至99年3 月20日止,然聲請人因無法於99年3 月20日完結清算程序遂於99年3 月5 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是依前開規定,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99年3 月21日起展延至民國99年9 月2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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