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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王淑貞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及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紋泙
附表:
㈠提出97年間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㈡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97年12月毀諾。
請陳明毀諾後除與玉山銀行、安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萬泰銀行、台新銀行達成個別協商外,是否尚有與其他間銀行成立個別協商?協商之方案?並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又目前依約履行個別協商之銀行?每月償還之金額?
㈢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除支付「家庭各項開銷」外,尚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
㈣聲請人王淑貞、受扶養人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 月1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㈤聲請前2年(即至99年3月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㈥以聲請人王淑貞、受扶養人劉○○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㈦聲請人目前每月實際必要支出(含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如有支出證明應併提出。
㈧提出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粉紅色)。
㈨由地政事務所出具之坐落於○○鄉○○村○○00號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正本;
如為承租者,應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實際支出房租費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㈩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聲請人所有之機車、汽車行照影本、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受扶養人劉○○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3 個月內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由雇主所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98年9 及10月及99年2 月之薪資證明。
陳明同居人吳○○之扶養義務人(子女)有幾人?暨說明其於罹患口腔癌期間至死亡後,其子女及配偶蔡○○是否分擔支出其醫療費、喪葬費用?數額?又聲請人支出之費用?
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因「負擔同居人吳○○生前的債務,致無法履行個別協商」。
請陳明其積欠之債權人、債權數額、債權發生之原因、是否有擔保?聲請人是否為保證人?何以需由聲請人負擔?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聲請人、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
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
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
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
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
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
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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