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訴,115,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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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前開準備書狀應記載之方式及內容: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應證事實一:證據:⒈證人(住:__) 訊問事項⒉書證一⒊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 以此類推) 】(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原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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