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訴,71,2010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豐原市○○路298 巷38號3 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