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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萬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8 月1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本件主要爭點為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之權利人為何人。
經查: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2 月11日屆滿,聲請人自得於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早已先掛失止付,有票據交換所之止付通知書附卷可憑;
本件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此外,亦無反證可認聲請人非權利人。
二、綜上,本件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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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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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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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嚴麗梅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98年6月30日 │17,9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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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統贊純淨水廠有限公│第一銀行虎尾分行 │98年7月25日 │4,200元 │0000000 │ │
│2 │司陳良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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