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99,除,27,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鼎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9 月1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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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99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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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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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屹珽開發有限│彰化銀行│98年8 月25日│233,776元 │0000000 │    │
│  │公司  簡怡文│斗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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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仝  上    │仝  上  │  仝  上    │176,135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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