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立斗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二崙國中負責人林秀│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98年7月6日 │14,400元 │0000000 │ │
│1 │娟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