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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
理 由兩造應陳報民國73、75年爭訟及78年調解情形,暨參與調解人員之姓名、地址。
被上訴人並應陳報陳瑞禎死亡時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林世芳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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