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7,簡上,50,200905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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