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1號
原 告 辛○○
庚○○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 告 乙○○
丁○○
甲○○
己○○
號
戊○○
丙○○
1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陳報告於250-4地號被告係何時開始養殖漁塭,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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