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家聲,8,200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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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相對人禁治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得於禁治產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民事訴訟法第598條、第599條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621條亦明定第598條、第599條之規定,於撤銷禁治產之聲請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甲○○○禁治產宣告,未據提出符合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證明文件或關於禁治產人甲○○○身心狀況之診斷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以98年度家聲字第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甲○○○最近2個月內心神狀況之診斷證明書及關於甲○○○禁治產原因消滅之心神狀況鑑定報告書1份,該裁定業於97 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按,依前開規定,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庭法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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