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88,200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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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邱登居
代 理 人 邱登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亦同時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附表一: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8人×10份×34元-1,000元=1,72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聲請人委任狀,並釋明委任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代理人亦為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之債權人)。
(三)應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所載民間債權人邱00、邱00、謝00債權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六)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其強制執行案號及目前執行進度為何;陳報聲請人所列台北地
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2號之案件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是否有固定收入,
若有,應提出在職證明;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
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
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不得僅籠統記載「生活費
及雜費、12000元」。
(九)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
(十)釋明受扶養人長子邱00、次子邱00(民國74生,已成年)有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聲請人
為受扶養人實際支付扶養費每人每月各13,000元之實際支出證明;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
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
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
文件資料);另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
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
說明。
(十一)陳報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債權銀行要求之還款條件,及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分別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附表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聲請保全處分之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及案號。
(二)陳報聲請人所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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