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98,消債更,93,200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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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附表:
一、陳報於協商不成立起至聲請日止,是否有按期繳款還息?如有,陳報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三、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母親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聲請人所列扶養親屬古芳菊,請釋明古芳菊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受扶養親屬古芳菊、劉宜璇、劉光惠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提出最新戶籍謄本、上班所使用機車之車籍資料,並補正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土地銀行之地址。
七、陳報受扶養之親屬古芳菊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就受扶養人古芳菊、劉宜璇、劉光惠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含教育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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