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甲○○○
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 (男,民國○○年○月○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大林鎮西結里菜園4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7年12月12日死亡,聲請人於98年2月6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相驗乙○之屍體後始知悉乙○死亡,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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